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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eal Procedure: (Chinese Only)
資格:
上訴人必須為符合代表隊遴選準則之運動員或其家長/監護人。
程序︰
1. 上訴人只可對相關的選拔成績或結果提呈上訴。
2. 上訴人必須在選拔結果正式公佈後三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總會辦事處提交上訴理
據,連同上訴費用港幣 300 元正。
3. 總會辦事處收到上訴申請後:
3.1 總會辦事處職員將與上訴人聯絡以了解情況,若上訴只是出於誤解、查詢或表達意見,
職員將即時澄清及書面回覆實際情況並安排退款。有關個案將由辦事處職員轉交選拔委
員會和執行委員會參閱。
3.2 如未能解決情況..
由選拔委員會展開覆核,覆核結果將於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回覆上訴人,同時,本會將
通知受上訴結果影響的運動員。
4. 如運動員及受影響的運動員不服上訴結果,可於收到上訴結果後三個工作天內,向總會
辦事處提交具理據的書面申請及覆核費用港幣 500 元正以申請最後覆核。
5. 總會辦事處接獲最後覆核申請後,將即時組成上訴小組,成員由執行委員會委任。
6. 上訴小組成員由執行委員會委員擔任主持,成員包括但不限屬會代表、總會顧問或其他
人士組成,成員總數三人,執行委員會委員沒有投票權。小組在進行調查時可按需要召
見受影響人士。最終裁決結果將於總會辦事處接獲申請後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回覆上訴
人。
6. 賽事秘書將於議會內報告最終上訴結果。
7. 如上訴得直,費用可全數發還,但總會並不能確保上訴得直運動員能如期出席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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